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銅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備水源井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以下簡稱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
用水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廣使用城市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單位、企業和小區,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水平,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非居民用水單位通過采取節水措施,實際用水量明顯下降的;
(二)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研究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四)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顯的;
(五)對嚴重浪費用水或擅自取水行為予以舉報和制止,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對城市節約用水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六條 城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用水定額作為確定用水總量和用水計劃的基礎。
第七條 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或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節約用水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使用自備水源井供水的單位,必須有節約用水措施。經批準的自備水源應當裝表計量,并納入計劃用水管理。
公共供水管網到達的地段,應當關閉自備水源井。
第九條 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轄區節水器具市場、高耗水企業和特殊用水行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制度。
各用水單位應當做好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臺賬,填報用水情況統計報表,并按季度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嚴格按照《銅川市城市供水價格改革暨階梯水價方案》規定執行。
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制定節水方案,采取節水措施。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工程竣工后,使用公共供水的,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參與節水設施驗收。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取水許可證,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管網的改造和維護,定期進行管網查漏,降低管網漏損率。
第十五條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備水源井供水的單位,對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應當分別安裝水表計量。禁止實行用水包費制。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不斷改進用水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頻次,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七條 城市年均用水量較大的用水戶應當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為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科學合理的用水數據,以便及時調整用水計劃指標。
第十八條 經營洗車、洗浴、水上娛樂等高耗水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設節水設施,使用節水器具。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下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同時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月用水3000m3以上或建筑面積在2萬㎡以上的賓館、酒店、商場、公寓、綜合性服務設施及高層住宅等;
(二)建筑面積在3萬㎡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筑面積在5萬㎡以上(或月用水用量在6000m3以上)的住宅小區;
(四)月排水量超過5000m3的工業企業以及成片開發的工業園區。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養護、園林綠化、環衛清潔、公廁、景觀、消防等公共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解讀鏈接:圖解《銅川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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